文档介绍:南京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手册
医保基础政策
怎样参保
职员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南京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按要求办理相关参保手续,推行缴费义务后,职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础医疗保险待遇。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员百分比超出33%用人单位,须为超出在职职员人数33%以上部分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调整资金后办理参保手续。基础医疗保险调整资金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上十二个月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不得将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人员,以新建劳动关系为由参与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
怎样缴费
用人单位根据在职职职员资总额9%缴纳,在职职员根据本人工资收入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员个人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个人账户怎样建立和使用
划入个人账户百分比为: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3%划入(含个人缴纳2%);36周岁至45周岁,%划入(含个人缴纳2%);46周岁至退休前,%划入(含个人缴纳2%);退休(职)%划入。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70元/月(含应由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100元/月,8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150元/月,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老工人最低标准为200元/月。
个人账户不仅可用于支付符合基础医疗保险一般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和职员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费用,且可支付体检、门诊、住院、购药等个人自理及自费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为个人全部,能够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通常不得提取现金。
参与大病医疗救助有何要求
凡参与本市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人员,均要参与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标准上由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个月10元标准缴纳,其中:在职职员由参保单位按月统一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月缴纳;退休、退职人员每个月直接从本人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或由单位申请代扣代缴。
什么是“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要求必需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统筹基金支付“门槛”费;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统筹基金给付“封顶线”,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基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
现在,本市参保人员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均要负担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基础医疗保险用药有哪些要求
现在本市基础医疗保险用药实施《江苏省基础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南京市基础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药品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药品关键是临床诊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药品。“乙类目录”药品,关键是可供临床诊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药品。南京市基础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是临床诊疗必需,疗效很好,价格较低诊疗性医疗机构制剂。
依据《药品目录》对药品使用限定要求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范围,综合考虑不一样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医生资质和地理位置等原因,分别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用药等级。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含民族药)所发生费用,应由基础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甲类药品按基础医疗保险要求支付,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按要求百分比自付,其它部分再按基础医疗保险要求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费用,除国家要求基础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药品外,均按基础医疗保险要求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药品,并依据病情按以下标准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疾病3日量,慢性疾病7日量,最长不超出30日量;中药煎剂不超出7剂量,特殊情况可合适延长,最长不得超出14剂量。出院带药不得超出此次出院诊疗疾病用药范围,通常疾病为7日量,慢性疾病15日量。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病人使用有自付百分比乙类药品或自费药品时,应通知并取得病人或家眷同意,其中自付百分比30%(含30%)以上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必需经病人或家眷签字后使用(急症抢救除外);凡未经病人或家眷签字使用,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置《药品目录》中非处方药,可持市民卡直接购置;购置《药品目录》中处方药,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市民卡和门诊病历。
基础医疗保险医疗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