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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12/1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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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保障
  一、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基础概况
  从中国现有法律/政策上看,农村妇女拥有和男子完全平等土地权益,《宪法》给予男女平等 政治 、 经济 权利,《婚姻法》给予夫妻双方平等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给予男女在土地权利方面平等地位,并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做了具体要求。
  然而,在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实践中,有地方公然漠视男女平等标准,严重践踏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使农村妇女部分或全部失去其土地及其相关利益,给农村社会和经济健康 发展 埋下隐患。比如黑龙江省67个县(市)除绥化地域8县(市)外,全部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采取了“顺延”承包方法,这就意味着农村妇女因婚姻流动而无法在新房住地取得土地。这么一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第一轮土地承包中男女两性非均衡分配占有集体土地矛盾不仅没有缓解,反而愈加突出,农村妇女因婚姻流动失去土地问题无法处理。尤其在农村集体经济发达地域,这些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妇女因土地纠纷上访案件不停由个人上访发展为集体上访。据广东省人大信访办、省妇联、广州市妇联统计:广东省共接待出嫁女来信来访192宗,1659人次,大多是集体上访,而且集体上访比率在逐年上升,省妇联受理出嫁女集体上访案件占集体上访总数比率是:%,%,%。
  全国妇联妇女儿童权益部调查显示,自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起,轻视、歧视妇女,侵犯出嫁女、离婚妇女及其儿女土地承包权问题在全国很多地域有不一样程度反应,如在部分地域 计算 家庭人口时,妇女只能分到男性50%—70%土地,部分地域甚至出现了40%劳动妇女没有承包田和宅基地情况[3]。在1992年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要求了妇女和男子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同意上有平等权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订该法实施措施时,全部在农村土地分配中对男女平等标准做了明确要求,但因为 历史 和现实原因,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及其儿女土地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在人地矛盾突出农村地域,妇女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现象更为严重。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启后,全国妇联联合各级妇联在全国15个省69个地市414个县区大力宣传《土地承包法》,提升基层干部性别意识,纠正男女不平等村规民约,推进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有利于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政策方法,但很多地域仍然存在着不一样程度侵犯妇女儿童土地权利及其相关经济利益现象。
  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学院对全国17个省22个村快速调查发觉,妇女土地权利性别不平等不仅反应在妇女能否取得土地上,而且还反应在妇女取得土地数量和质量上。在接收调查19163人中,无地女性494人,占女性人数5%,无地男性196人,占男性人数2%,;在对22个村163名18—50岁已婚妇女调查中发觉,其中51名没有土地,占调查人数32%;在对22个村45名1995年后结婚妇女调查中显示,其中36名没有土地,占调查人数80%。这一调查结果说明在妇女——已婚妇女——1995年后结婚妇女等不一样妇女群体中,无地妇女百分比急剧增加。同时,调查结果还显示妇女在取得土地数量和质量上全部不如男性。
  稍后,全国妇联对全国1212个村抽样调查发觉,在没有土地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妇女历来没有分到过土地,%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了土地,%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组织学生对西部12省95市(县)397 个行政村经典调查发觉,中国绝大多数地域在土地发包中全部很好地落实了男女平等法律标准,只有部分地域采取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口粮田、按男劳动力分配责任田”土地承包措施和“估计人口”分地措施,使妇女土地权利遭受损失。问卷显示,%受访妇女没有土地,分析无地原因,其中最关键是“出嫁后失地”和“国家征用后失地”。问卷还显示,土地首次分配以后,%已婚妇女土地留给了娘家,这种情况发生是“30年不变”土地政策框架下肯定结果。
  从部分学者对部分省区调查结果来看,浙江省11个市几乎全部包含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有是有户口无土地,有是有土地无户口,有是既无户口又无土地,有是部分享受经济权益,有是完全没有享受经济权益。海南省经过对海口、文昌、琼海三个市调查,发觉有不少农村妇女不能和男性村民享受一样土地承包权利或土地征用赔偿款,有妇女及其儿女分不到土地或土地征用赔偿款,有妇女及其儿女只能分到男性村民土地或土地征用赔偿款二分之一或40%。有市县、乡镇干部法律意识和性别意识较差,实施国家法律不太严格,加剧了农村妇女土地纠纷发生。笔者最近经过对山西、河北部分县调查发觉,除了部分村因性别歧视在土地发包或福利分红中损害妇女利益外,因婚姻流动造成农村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