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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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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样稿.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12/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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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简称行政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正当规范,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遵照正当、规范、高效、便民、重视社会效果标准。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县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处理公正、合适。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该坚持以教育、整改和处罚相结合标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大队给行政处罚,享受陈说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六条 违反县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能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受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该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署名或盖章;需要进行整改一律开具《责令限期更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及期限等。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需于二日内报行政执法大队立案。
第八条 下列情况,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当场决定给20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至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2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认为不妥场收缴事后难以实施。
第九条 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需当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等额《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该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大队应该在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金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专户。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滞留扣押当事人财物时,必需填写省财政厅印制《湖南省临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四联单,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具罚款票据和暂扣收据,必需按要求填写日期、地点、单位、姓名和执法依据等。对暂扣财物应妥善保管并立即向大队责任人汇报,依法处理。对违法暂扣财物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赔偿。
第三章 通常程序
第十二条 违反县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除依法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行政执法大队发觉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依法应该给行政处罚行为,适用通常程序。
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县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需全方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并采取必需方法,阻止其继续违法。
第十四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该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意立案调查,由两人以上专员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案件必需立即查明违法事实,具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第十六条 现场笔录由办案人员当场制作并署名,注明起止时间,由当事人书写“情况属实”后署名,如当事人认为有误,许可说明,拒绝署名,在笔录上载明。
第十七条 办案必需问询当事人,问询人不得少于2人。问询时许可当事人陈说、辩解,应如实制作问询笔录,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