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3 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201 0年12 月 31 日通过的《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1 年 3月 30 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6月 1 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 4月 25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2010 年 12月 31 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3月 30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 1年4月25 日公布自 201 1年6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国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及综合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规划、国土房屋、建设、环保、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领域。第五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 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的建议。第六条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建设规划,符合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防止超计划建设。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 概算控制预算, 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七条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区域规划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第八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前期工作审批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九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较大的项目, 在审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审批部门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第十条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提出投资项目,并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对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