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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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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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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挪用***罪司法解释(整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民检察院直接收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要求(试行)》( 高检发释宇[1999] 2号)
一、******犯罪案件
挪用***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 款)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或用户资金,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企业和其它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
***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
***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出3 个月未还。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当地域实施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挪用***归个人使用”,既包含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含给她人使用。数次挪用***不还,挪用***数额累计计算;数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数额认定。
 挪用***给其它个人使用案件,使用人和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对使用人以挪用***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四)本要求中相关挪用***罪案中“非法活动”,既包含犯罪活动,也包含其它违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法释[1998]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要求,现对办理挪用
***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要求“挪用***归个人使用”,包含挪用者本人使用或给她人使用。挪用***给私有企业、私有企业使用,属于挪用***归个人使 用。
第二条 对挪用***罪,应区分三种不一样情况给予认定:
(一)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组成挪用***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需要支付利息***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能够从轻处罚或免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数额巨大,超出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组成挪用***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全部归还本息,能够从轻处罚;情节轻微,能够免去处罚。 挪用***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置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该追缴,但不 计入挪用***数额。
(三)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组成挪用***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限制。挪用***给她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进行营利活动或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组成挪用***罪;明知使用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