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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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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样稿.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12/2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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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挪用***罪组成要件及法律要求
挪用***罪组成要件及法律要求
《中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
   国有企业、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企业和其它单位从事公务人员有前款行为,依据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要求定罪处罚。(挪用***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或拘役;情节尤其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
《中国刑法修正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企业、期货经纪企业、保险企业或其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或用户资金,依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要求定罪处罚。(挪用资金罪)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企业、期货经纪企业、保险企业或其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企业、期货经纪企业、保险企业或其它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要求中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人员有前款行为,依据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要求定罪处罚。”(挪用***罪)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组成
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要求挪用***罪,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惩治***罪***罪补充要求》中增补了挪用***罪,1997年修改后刑法(俗称新刑法)又在第384条对该罪名进行了修改完善。因为法条要求得过于标准,司法实践难以操作,为此两高纷纷出台司法解释。9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相关怎样认定挪用***归个人使用相关问题解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借给其它自然人或不含有法人资格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等使用,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借给其它单位使用,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该解释颁行,引发争议。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了《相关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含义问题作了解释,纠正了上述司法解释。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行为。
(一)客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