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临桂区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9 号),推动我区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在区本级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遵循“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主体自愿”的原则,各部门协调配合,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扶持行业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企业限于在临桂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扶持行业主要包括商贸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商贸业具体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具体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具体细分见附件)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扶持事项和资金额度
第六条 给予企业入库奖励。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新增上规入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大个体户1万元。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上报统计数据或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库的新增上规入库企业(大个体)(具体由商务和统计部门共同确认)将收回其奖励资金。
第七条 给予企业增速奖励。
。所有在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长5%-10%,%-15%,%以上三个标准分别对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批发业:-1亿元,对应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2亿元,对应奖励4万元、5万元、6万元;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零售业:-,对应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1亿元,对应奖励4万元、5万元、6万元;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对应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对应奖励4万元、5万元、6万元;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7万元、8万元。
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400万元,对应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年营业额达到400万元-600万元,对应奖励4万元、5万元、6万元;年营业额达到600万元以上的奖励7万元、8万元、9万元。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对应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1亿元,对应奖励4万元、5万元、6万元;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设置企业质量奖。
企业通过国家级及全国行业协会组织的质量、技术管理标准认证的,予以奖励。其中,通过综合性认证的,奖励3万元;通过专项认证的,奖励2万元。
企业的企业标准成为国家标准或全国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企业参与了国家标准或全国性行业标准制定的,奖励2万元。
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证书的,奖励3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证书的,奖励2万元。
企业当年获得4A级以上景区(含4A级),奖励5万元。
企业当年获得四星级以上宾馆(含四星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鼓励分公司、子公司、营业部等非独立法人机构转换为独立法人企业。对在我区范围内营业的非独立法人机构转换为独立法人企业并成功上限入统商贸企业和上规入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条 扶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卖场)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对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并申报入库统计的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根据其用于投入改造、提升集中收银工作设施设备的资金规模大小,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剥离。对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统计,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多种经营的企业把附营的其他营利性业务剥离,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并纳入规上统计,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在我区设置经济总部,对引进一个经济总部,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参加由我区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对由区政府指派参加省内展会的企业给予每次2000元补助,参加省外展会的企业给予每次5000元补助。
第十五条 建立统计岗位补贴制度。
给“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发放岗位补贴。(1)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统计岗位人员,按每月100元标准发放;(2)对年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