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刑诉法》公安机关常使用方法条
1受案及案件移交
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全部应该接收。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应该移交主管机关处理,而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需采取紧急方法,应该先采取紧急方法,然后移交主管机关。
2、立案及不予立案 107 110
一、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该根据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觉)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该根据管辖范围,快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候,应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候,不予立案,而且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假如不服,能够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该立案侦查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该立案侦查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该立案。(检察院通知立案)。
二、不予立案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该根据管辖范围,快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候,应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候,不予立案,而且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假如不服,能够申请复议。
4、撤销案件 161 1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该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实,而且通知原同意逮捕人民检察院。(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据《刑法》第17(未成年人)、18(精神病人)条不负刑事责任适用此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应该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有犯罪事实):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三)经特赦令免去刑罚;
(四)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六)其它法律要求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5、传唤、拘传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到她住处进行讯问,不过应该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证实文件。对在现场发觉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能够口头传唤,但应该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传唤、拘传连续时间不得超出十二小时;案情尤其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方法,传唤、拘传连续时间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
九、拘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候,应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也能够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它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并将相关情况统计在案。到场法定代理人能够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
七、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她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是当事人近亲属;
(二)本人或她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判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和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6、刑事拘留 80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二)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指认她犯罪;
(三)在身边或住处发觉有犯罪证据;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七)有流窜作案、数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第六十九条第四款 对违反取保候审要求,需要给予逮捕,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要求,情节严重,能够给予逮捕;需要给予逮捕,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八、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