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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doc.doc

上传人:gumumeiying 2016/4/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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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2012 年第 13 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 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 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 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 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6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 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 8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5年以上; (五)近 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 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 60亿元人民币以上。第十条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