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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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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IOPIO 2020/12/3 文件大小:2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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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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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马鞍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弃土主要指上述各类工程施工开挖过程中产生的,且自身回填消纳后多余的泥土。
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以下统称建筑废弃物)主要指上述各类工程施工和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废砖、废沙灰、废木料等废弃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全过程的督察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跟踪督查和监管处理。
(二)对各区、开发区、园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
各区、开发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和工程弃土的调剂处置。
(二)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 市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环保、交运、水利、发改(物价)、财政、征管、重点局、江东控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市规划、国土部门配合做好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合理布局处置场所,做到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
(二)市住建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的现场管理工作,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配合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违规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
(三)公安部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城市工程运输车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协同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城市管理局,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限”和“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的路面联合执法行动;各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
(四)市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中应有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内容,对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场所实施统一环境监测监督。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建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GPS平台并做好信息共享。
(六)市水利部门负责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中的水利工程,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做好对河道、堤防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七)市发改(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
(八)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做好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
(九)市征管部门对征迁区域拆除工地进行监管。
(十)市重点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市重点局主持公开招投标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开工前,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
(十一)江东控股集团负责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储备地块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基本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再生】 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建筑垃圾进行终端处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扶持政策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
第二章 建设施工工地管理
第九条【开工管理】 建设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施工、河道治理、山体修复等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