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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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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样稿.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0/12/3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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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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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
    为深入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部门利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统计资料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湖南省交警总队经过举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行政决议听证会、深入实地进行专题调研等方法,广征民意,科学决议,并于4月30日出台《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其关键内容以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部门利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统计资料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要求》(公安部令第10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和对其统计资料进行处理,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主动争取政府将设置监控设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许可企业和个人参与监控设备投资经营。
    第四条  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拍照或录像固定相关证据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计划、主动推广应用监控设备,不停提升道路交通管控效能。 
第二章 监控设备设置
    第六条  设置监控设备应该遵照科学、合理、规范标准,设置地点应该有明确规范对应交通行为交通信号。
    测速监控设备还应坚持提升通行效率和预防交通事故相结合标准。 
    固定式监控设备设置地段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监控设备应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搜集违法行为证据。
    监控设备应该定时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效完好。  
    第八条  监控设备标准上应设置在下列路段或路口:
    (一)危险路段或道路交通事故多发;
    (二)违法行为多发或交通秩序混乱;
    (三)执勤警力难以覆盖,且机动车流量较大;
    (四)车站、码头、学校、医院、机关、关键活动场所、大型商场、密集居住区大门口或周围道路等人流量较大公共场所需关键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第九条  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路段,或对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交通违法行为,可使用流动监控设备。
使用车载流动监控,应使用制式警车。使用流动监控设备,应由交通警察操作。
    第十条  对公民使用摄录像和摄影设备拍摄统计资料,并以此为证据控告、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属实,应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设置测速监控设备必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正在施工路段、高速公路匝道不得测速;
    (二)设置监控设备应在限速标志起始点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且测速区域应有显著参考物;
    (三)一般公路同一限速路段30公里内不得反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限速路段60公里内不得反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
    (四)在测速路段应该设置醒目标“前方测速”或“进入测速路段”等警示标志牌,但不需通知具体位置;
    (五)学校、幼稚园限制时速30公里区域内测速只在上下课时段进行,其它时段不得实施测速;
    (六)高速公路限制时速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