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业税税务筹划的策略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其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其征收范围广泛, 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纳税人在纳税范围、计税依据、减免税等方面进行精心筹划,既可减轻税负,又可贯彻营业税制,顺应国有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一、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一应税项目上, 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搞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又搞卡拉 OK 舞厅,从事娱乐业。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装,从事应纳营业税的建筑业, 又搞建筑材料销售, 从事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 等等。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 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1. 兼营销售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 不同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 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 而娱乐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 20 %,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 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不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应当缴纳营业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 50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 50 %。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 3000 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 100 元。按税法规定, 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 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 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 该店取得的 100 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二、应税项目定价的纳税筹划在实际经济活动中, 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 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 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 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 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