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流动资金
借款人(全称):安福县天锦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安福县工业园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脑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贷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法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利率为下列第
%。
,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定执行: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分段计息。
,包括:
,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借款利率水平上回收%。
,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
。
,分段计息。
,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收利息。
,/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款
,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
。
。
:
,应当提前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日提款。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七条还款
,并按下列第金:
,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
,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目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下列第项:
。
。担保合同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