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和道德关系法哲学思索
        ——徒善不足认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沉岩
[摘要]:法和道德关系不仅是一个重大法哲学理论问题,也是相关社会控制模式选择重大实践问题,所以倍受大家关注。伴随现代法治确实立,法和道德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也空前突出。晚近以来自然法和实证法两大法学派相关法和道德关系进行了一场持久而深远争辩。只有立足于这场辩论焦点深入探析,进而透过争点表层追寻问题实质所在才是领会法和道德关系锁钥。
[关键词]:道德;法律;历史演变;法治
一、法哲学一个基础命题
博西格诺在其《法律之门》中曾提到道德不一样于法律之处,她说这个区分就在于:道德以个人责任、内部控制和对善和恶通常了解为基础。博登海默更深入把道德了解为,从社会意义上来看,道德目标就是要经过降低过分自私影响范围而降低对她人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争斗和社会生活中其它潜在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友好。因为这些目标和法律价值取向和其所欲实现社会秩序有很大关联。[1](P371)所以,在法治社会中怎样去最大程度地界定法和道德范围问题就显得很关键。[2](P1)
即使道德先于法律产生,但自法律产生以后,在人类社会早期(关键是农业文明时期)并未加以区分中世纪以前欧洲生产力不发达,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比较落后,所以农业文明时期社会关系很简单。个人对群体人身依靠性很强,当个人不能决定自己命运时变把这个决定权交付于群体。从而形成这么一个社会现实——大家普遍地遵从群体人格化代表者命令,并忠于对其思想言论信仰。所以这个时期没有制订完备法律制度必需,也没有制订完备法律制度能力。哲学家们从自然角度看世界,认为人定法之上存在一个自然法则或说是上帝旨意,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在教权占统治地位时期,宗教包含了道德和法律,二者愈加不分。王权等级、血缘宗族是维持大家相互关系基础纽带,道德、法律和王权形成了牢靠三位一体格局。[3](P86)
伴随近代工业文明到来,启蒙理性唤醒了大家追求个体独立、追求平等自由等权利意识。同时,理性从天堂回到了人间,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开始分离并取得并列存在。此时,法律和道德分离才走上日程。[3](P86)启蒙运动时期自然法理论为把法律从道德中解放出来奠定了基础。
历史上首次明确叙述法和道德区分是德国伟大古典哲学家康德。她认为法律和道德区分在于:道德是内在,支配大家内心活动,靠大家自律;法律是外在,调整大家外部关系,靠国家强制力运行。在康德看来,法律不考虑大家主观潜在内心动机问题,只要求其外部行为服从于现行法规,而道德则诉诸于大家良知,要求大家为了善而去追求善。其实康德并未把法和道德割裂开来看,而是站在二者本质统一性立场上分析其差异。[4](P71)匈牙利法学家穆尔认为道德范围实现所依靠是大家良知和它全部正当性内在信念。而法律实现则要求大家不管是谁,不管其对法律持什么心态全部必需绝对地服从它规则和命令。[1](P371)
实际上,法和道德这两个社会控制力量关系问题远比康德、穆尔理论要模糊、复杂和易变得多。法律通常要关注犯罪嫌疑人主观要件,比如在刑法中一样是一起致人死亡案件,不过有意和过失这两种主观心态将造成判决结果产生很大差异。一样,道德也不仅仅关注人动机和精神情况,它还关注人行为。不表现道德行为善意(比如不道德甚至有害内心动机)极难被视为是社会道德有意义表现。为了使个人将善意转化为符合道德高尚行为,社会道德则常常会将舆论压力施加于她们。即使不道德行为未越出法律所许可范围,仍需受到公众训斥。这也就是说只有内心动机和外部行为全部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行为才能有道德价值。
博登海默说,伦理体系得以建立根基是有组织群体对发明社会生活之起码条件强烈愿望。道德律令关键目标就是引发被社会认为可欲行为。[1](P373)法律发展历史揭示了这么一个显著趋势,即经过建立有组织社会制裁手段来确保大家对正当行为基础要求(即博登海默所划分出第一类道德规范)服从(其中包含可能使用国家强制力)。[1](P374)比如,严禁强奸、抢劫、杀人等全部是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要求条例。而对于博登海默所划分第二类道德规范,仅是一个主观选择和决定问题靠大家自律,为追求善而从善。
正如庞德在《法律史》中将法律发展分成四个阶段中,每个阶段法律和道德关系也不一样。(1)萌芽时期,发和道德浑然一体。(2)严格法时期,古罗马和英国中世纪法律和道德截然对立,“道德被漠视”,“法律条规是自给自足”。(3)自然法或衡平法时期,道德侵吞法律,并把隶属于伦理学。(4)法律成熟时期,法律和道德重新分离,但在法律运作不一样阶段二者有不一样联络。[5](P1)比如,在立法阶段,法律必需以道德为基础;在司法阶段,法律又必需和道德根本分离,但又有四个接触点:司法造法、司法自由裁量、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