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论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
佚名
中国学界相关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关键有六种见解,即独立部门说、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民法组成部分说、中国经济法组成部分说。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关键原因在于:立法步骤对法律体系计划性不强、学界对法律关系多重属性缺乏研究、国际法和中国法关系不清、部门法和学科和课程三者之间关系不明。中国涉外经济法律应该属于中国经济法,而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也不应划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前后制订了部分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法律,但相关这些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学界意见分歧很大,众说纷纭,影响所及,就使部门法和各学科间界限混淆不清,以至造成法律体系紊乱,内容重合,相互矛盾。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法律教学研究开展,而且使大家对中国法律体系合理性及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可靠性产生迷惑,甚至会造成法律实践混乱。怎样科学地判定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是一个必需认真给予处理问题。本文就此略抒浅见,以供商榷。
一、相关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关键见解
现在中国学界在这个问题上关键有以下六种见解:
部分学者认为涉外经济类法律组成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并称之为涉外经济法。比如林毓辉主编《新编涉外经济法律和实务》一书序言中说:“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如同其它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个特殊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1]()。现在,很多高校开设了涉外经济法这门课程。
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不认可涉外经济法律组成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而是把它看成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在中国,姚梅镇教授较早对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她所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1989年版)在叙述国际经济法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国法规范——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2]()。笔者也曾采取这种见解,把涉外经济法律看成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
中国经济法学著作,多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中国经济法组成部分,有些还明确叙述了涉外经济关系和中国经济法之间关系。比如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中国经济法调整四大领域之一[3]();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中国经济法调整五大领域之一[4]();费宗yī@①主编《中国经济法》也设专章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涉外经济协议法[5](第5、16章)。
中国私法著作通常包含涉外经济法律内容,比如姚壮、任继圣所著《国际私法基础》把涉外经济立法称为国际私法专用实体规范[6](~8)。余先予《简明国际私法》也认为国际私法渊源包含中国立法中实体规范,并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为经典例证[7](~8)。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编《国际私法》也设专门章节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8]。1997年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在介绍国际私法范围时说:“国际私法……还包含国家直接适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而从该书内容看,“国家直接适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包含涉外经济法律[9]()。
(或补充)说 有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内容(或补充),比如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多种关系法律规范总和”[10](),在该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该书在介绍国际商法渊源时,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补充[10](),并在各章节进行了广泛介绍。
中国有些民法著作把一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范围,比如王作堂等著《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明确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列为民事立法[11]()。
二、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原因
在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问题上,中国学者之所以意见不一,出现混乱,关键有以下原因:
立法步骤对法律体系计划性怎样是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是否清楚关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有很大进展,法制日趋完备,但中国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国家,在法制建设很多方面缺乏经验,立法中对法律体系计划难免有不足之处,“公益”和“私权”界限不清就是其中问题之一。这就造成国家公法过多干预私权行为,很多单行法规中现有民商性规范又有行政性规范,从而使中国民商法内容有别于西方民商法,中国行政法内容也有别于西方行政法,中国经济法内容更大别于西方经济法,这种立法特点势必造成部门法和学科界限争议。中国在立法步骤上没有很好地注意分清不一样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