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镇水厂(回购后)管理方案
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区域供水工作的全面推进,如东各乡镇将实现区域联网供水,彻底置换水源,告别深井供水,全县百姓都能喝上优质放心的长江水。乡镇水厂将按照不同模式进行收购,但乡镇水厂管理的任务重、难度大、水平低,影响着区域供水成果的巩固和发展。制定和完善乡镇水厂管理方法是一项紧迫性的工作。结合本人的一些设想作一个简单的构思和探讨。
科学管理、提高乡镇水厂从业人员业务技能
随着全县实行区域统一供水,各乡镇自来水厂所有深井全部停止工作,不再自行制水,转为转供水、管网维护、水质常规检测、计量收费等日常管理工作。水厂的管理关键在于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因此狠抓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大专业技能业务培训力度,创新培训形式,做到科学管理、分类指导、以练代训,不断提高乡镇水厂从业人员业务技能。
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为民服务意识。
乡镇水厂原有的员工由于平常管理松散,没有正确的服务观念和良好的服务意识。水厂收购后要在思想上进行引导,时刻牢记“风正、水清、人和、气顺”的企业宗旨以及“团结、奉献、开拓、创新”的企业增强员工的责任感,确保水厂安全运营,为百姓提供优质服务。
(三)完善制度、制定水厂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及其它用水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腾冲县从事城乡供水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和要求是: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保证用水安全,以保障居民生活生产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城市、农村供水特点、产权明晰、责任落实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逐渐形成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行市场化、商品化,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城乡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改、国土、住建、财政、环保、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五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水源的取用必须到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第六条城乡集中式取水工程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保、航空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
第七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务、林业、农业、国土、卫生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范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覆盖范围,不准另行自备水源取水。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实施。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积极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第十一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县、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前必须到水行政管理部门报批备案,取得开工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二条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项目法人(或产权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改扩建项目竣工后,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为保证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运行的监管。县城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供水企业法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是产权人(以产权界定登记为准)及供水经营管理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水务、发改、财政、环保、卫生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必须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和变更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文)、《腾冲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腾政发〔2009〕178号)执行。严格产权界定相关程序,公示期满填报产权申请登记表,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工程产权人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