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原合同新合同条款内容内容条款 1 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1 3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 (一)名称与类型; (二)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限;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 (一)名称与类型; (二)目标规模; (三)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四)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五)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 (六)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七)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八)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3 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的, 合同还应说明集合计划份额的分级安排、份额配比、风险承担等信息。 4 合同应当载明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7 5 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二)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三)保证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