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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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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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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使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项目 (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 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 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积极探索、 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 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国哲 学社会科学繁荣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下称国家社科基金 )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 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
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
组)的领导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全国哲学社会 科学规划办公室
(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 )全面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下称省社科规划 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委托,管理本地区和 本系统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的 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各级管理机构要 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的选题, 主要以发布国家哲学社会科学 研究五年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规划要点发布时间在 规划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上一年的第四季 度。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 由全国社科规划办首先向有关 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 并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 经全国 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 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 积极探索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 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 积极推进理论创新, 支持具有重大价 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社科基金设立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每年评审 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 时限一般为 1 年,专著一般为 2—3 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 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 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的 方式,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九条 国家社科基金设立自筹经费项目, 其选题、申报和评 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 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 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完成过 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 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 项目已结项
申请青年项目者 (包括课题组成员 )年龄不得超过 39 周岁(以 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 构索取 (或从全国社科规划办信息网站下载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 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 签署意 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 在申报 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 管理机构审核。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 所在单位意见,并签署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 费。
第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国家社科 基金项目评审设立专家库, 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 届时抽取一定 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