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立法背景
强制拆迁在我国大规模建设中具有必然性。而且拆迁首先给老百姓带来诸多好处,不仅改善了居住条件,个别人还因拆迁致富。同时,国家面貌焕然一新,以至于江西宜黄官员说: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
(一)历史沿革
最早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制定的,2001年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且废止了1991年的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同时废止了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制定依据(条例没有明确)
2001年的条例实施后,2002年7月,杭州数百位市民就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条例进行违宪审查。从此之后,一直有人不断提出对2001年条例的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条例通篇除了最后一条,没有拆迁字样),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根据物权法这一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条例不是法律。2007年8月30 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改,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实质是授权国务院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制定具体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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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现象
同时,近几年来,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为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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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原则
A)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钉子户
B)程序正当原则
第三条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把“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刚要》对“程序正当”的解释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C)公平补偿原则
04年修宪增加了一句话:“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规定了补偿的具体项目为:(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D)权利救济原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长期存在的受理难、执行难和司法不公仍然是当事人维权的巨大障碍。
E)司法强制执行原则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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