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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
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加快全 省工业设计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 2012〕 422号)和省政
府《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 〔2017〕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达到本办法 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 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的制造企业工业设计 中心。
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达到本办法规 定的基本条件,工业设计服务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业绩突 出,在工业设计服务领域具有明显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业设计企 业。
第三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 申报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 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 计示范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河 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 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 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河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运营管理规范的企业。
第六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 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 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 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设立有首席设计师岗位。
(三)已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 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实验条件,具备独立承担 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的能 力。
(四)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 20 人以
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 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70%。近两 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 10 项以上,设计产品已取得 显著经济效益。
(五)重视知识产权应用,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近两年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 计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好信誉,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 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 好的工业设计开发实验软硬件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 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能力。
(三)工业设计人才队伍结构合理,优势明显。有高水平 的工业设计领军人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 25 人以上,其中具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70%。
(四)工业设计业绩突出,经营稳定。服务制造企业不少 于 50 家,且与 5 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近两年工业 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 不低于 50% 。
(五)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符合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市(含定州、 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
提交以下材料:
(一)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或《河北省工业设计 示范企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 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和运 行情况,以及后三年发展目标和建设规划。
(三) 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进 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 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和现场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择优 确定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名单,并 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 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或 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称号。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 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