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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ppt演示文稿.ppt

上传人:回忆笑一笑 2020/12/6 文件大小:1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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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在合同无效、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下是否还具有约束力?
1
1. 两种理论
传统观点: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然无效。
现代观点: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与仲裁条款应被看作是两个单独的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仲裁条款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2

英国《仲裁法》:仲裁条款应被视为可分割的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能因为一个协议的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而将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视为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
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荷兰、瑞士、瑞典、比利时等
3
国际立法及相关规则
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
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98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8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4
我国的立法状况
1994年《仲裁法》第19条(1):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
(四)仲裁条款的可转让性
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同的受让人?
6
案例
1998年8月10日,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与鑫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鑫泉公司供给河南公司氧化铝。该合同第5条约定:合同争议在中国仲裁。
1999年10月2日,鑫泉公司与辽宁渤海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7
案例
“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鑫泉公司与河南公司在合同项下的河南公司欠交鑫泉公司的货款、利息及应承担的延期交付的违约金等受偿权利全部转让给辽宁公司,用以清偿鑫泉公司欠辽宁公司的债务等。
同日,鑫泉公司拟函将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河南公司。
8
案例
1999年10月8日,辽宁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河南公司按债权转让协议的数额偿还债务。
河南公司提出异议:河南公司与鑫泉公司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合同之债权转让,并不影响原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即提交仲裁的效力。
9
1.两种理论
自动转让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随合同转让而转让,受让人受仲裁条款约束。
明示同意说:除非受让人明确同意受仲裁条款约束,仲裁条款不对其产生约束力。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