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欧盟 2006/66/EC 指令主讲:曾敬第一章主题指令确定: (1) 法规重视在市场上流通的电池和蓄电池,尤其是市场上含某些禁止有害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并且一些有关废电池和蓄电池回收、处置、再循环和丢弃的特殊法规补充了共同体相关法令并促进了废电池和蓄电池的高回收和再循环率。相关链接: 2006 年3月5日通过的关于垃圾的 2006/12/EC 指令、理事会于 1999 年3月 26 日通过的关于垃圾填埋的 1999/31/EC 指令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00 年 12 月4日通过的关于垃圾焚化的 2000/76/EC 指令等需要作为共同体关于垃圾法规存在的补充。(2) 指令寻求改进电池和蓄电池以及相关活动者对环境的影响,相关者包括那些与电池和蓄电池整个生命周期有关的经济参与者,例如,生产商、分销商和最终使用者, 尤其是那些与电池和蓄电池处置和回收直接有关的操作者。第二章范围 ,不论其形状、体积、重量、材料组成和使用范围。指令并不与 2000/53/EC 指令和 2002/96/EC 指令冲突。 : (a) 保护成员国潜在安全利益、军队、采矿和战争物资,排除那些不是专用于军事目的产品的设备。 (b) 设计用于发射到太空的设备。相关链接: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03 年1月27日通过的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限制( ROHS )2002/95/EC 指令不适用于电子电气设备中电池和蓄电池。用于汽车的便携式和工业电池和蓄电池应遵从 2000/53/EC 指令。第三章定义(1)电池和蓄电池:任何从化学能直接转化产生电能的装置,包括一个或多个原电池组(不可充电型)或由一个或多个二级电池组(可充电型)构成。(2)电池组:任何将电池和蓄电池连接起来并且/或者将其装入一个外壳箱子成一个整体单元以防止使用者有意将其分开或打开的装置。(3)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任何满足以下电池的电池、钮扣电池、电池组或蓄电池: (a)供出售的; (b)可用手携带的; (c)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自动推进式电池或蓄电池。(4)钮扣电池:任何直径大于其重量并用于助听器、手表、小的手提式设备和动力支持设备等特殊目的的小式圆形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5)自动推进式电池或蓄电池:任何用于自动推进、照明或点火能源的电池和蓄电池。(6)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任何为专用工业设计的或具有专业用途或用于任何类型的电动机车的电池或蓄电池。(7)废电池或蓄电池:任何符合 2006/12/EC 指令中废品定义的电池或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