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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7见证取样人员上岗培训
第一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方法 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一、见证取样 制度溯源
一、国家、省及市主要相关规定
(一)、1998年:苏建质(1998)270号文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二)、2000年: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
(三)、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四)、2006年: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条例》
(五)、2013年:连建质[2013]2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二、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1)见证取样的概念: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涉及到见证人、取样人、检测单位三方
二、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2)三方职责:
一、取样员:
1、资格:应取得试验员资格证
2、职责:
a 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送检工作;
b 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
c 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合物质量的现场检测工作;
d 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二、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见证员:
1、资格: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有效期三年)。并具有书面授权书 。
2、职责:
a 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的见证记录;
b 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一起送样,并在委托单 上签名)
注:2015年9月起,实行指纹采集。(实验室检测)
c 做好检测结果的确认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d 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e 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二、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三、检测单位:
1、资格: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资质认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计量认证
2、职责:
a 检查委托单与样品是否一致,对收取样品时见证取样送检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核对见证人员资格,
b 严格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c 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通知见证单位和质监部门。
d 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见证号,并加盖“见证取样”章。无见证送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e 应配备自动采集设备,对于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质量的检测项目,通过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的方式获取检测数据。实现混凝土抗压、水泥抗压抗折、砂浆抗压、钢材拉伸、墙体材料抗压等力学性能数据自动采集
二、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2)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1、建设部211号文
见书P1页,共八条,前七条为具体项目。
第八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涉及到两方面,一方面是产品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是验收规范的要求)
3、连建质[2013]22号
第一条 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到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第二章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
依据:
一、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砌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验收规范
二、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