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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文.doc

上传人:ttddou01 2016/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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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答辩状答辩人: 上海同济建设管理科技工程公司地址: 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XX 职务: XX 电话: ********** 答辩人因杨某诉同济公司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事实认定存在问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1 、答辩人不构成违约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交付租赁物、未付租金为由,主张答辩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即违反了双方于 2005 年3月 17 日所签之合同中关于“材料退清结账和承租方不能付款, 承担总款数 2% 的责任违约金与滞纳金”的约定。第一, 关于答辩人未交付租赁物, 根据合同约定, 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告知租赁物的返还地点和仓库,由答辩人将租赁物送至原告指定仓库。答辩人已经于同年 6 月向原告提出返还租赁物, 但因被答辩人拒绝受领而返还不成。最后导致被答辩人在无奈下才不得已将租赁物送至提取的场所。由此可见, 被答辩人未履行“向答辩人告知租赁物的返还地点和仓库”的义务, 且我国至今未有钢质“脚手架”及部件的提存机构, 在被答辩人拒绝领受的情况下, 答辩人将钢管、扣件运送他地存管, 并不是违反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而是由于被答辩人的拒绝领受,无法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答辩人的交付义务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 答辩人主动转移租赁物的占有;第二,被答辩人接受该转移,最终导致交付的完成。可见,交付是一种双方行为, 须有交付主体的主动行为和交付对象的被动接受。这两者中,缺乏一者既无法完成交付。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已经主动进行了租赁物的转移占有,而被答辩人却没有接受该交付,因此导致交付未能完成。所以,租赁物未能交付的责任应当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此外, 答辩人在 2005 年5月 30日, 工程完工清场后和将租赁物转送至他处存管后, 多次发函催促被答辩人收货, 对账结款。可见, 答辩人始终有积极履行义务, 促进合同的履行。第一, 关于答辩人未付租金, 首先, 答辩人未能支付租金是由于租赁物未能返还导致的。其次,被答辩人也未提供可供支付的账号等渠道。因此,答辩人不构成违约。 2 、被答辩人受领延迟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 须有债权存在; 第二, 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第三, 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第四, 债权人未受领给付, 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本案中, 被答辩人在已届履行期且答辩人已履行债务时, 再三拒绝受领租赁物, 未对债权人交付租赁物进行协助,且其以先付租金为由阻挠、拒绝收货,是颠倒合同履行顺序的行为,并不合理。此外, 本案中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赁物不合格为由拒绝受领租赁物, 此理由不可作为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租赁物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被毁损或部分缺失, 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不能成为出租人拒绝接受租赁物的理由。本案中, 答辩人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