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GB 50057-1994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24号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1994 ,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0 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 年8月 24日局部修订条文说明: 修订内容为第三章第 条;第六章全部条文(本文本第六章已是修订后的新条文)。第 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 当不共用、不相连时, 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 2m : S e2≥ k cR i( ) 式中 S e2 ──地中距离( m); k c ──分流系数, 其值按附录五确定。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2 [说明] 增加“信息系统”,因为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时接地必须连接在一起才能起到保护效果,而且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将分流系数 k c选值的规定移至附录五。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 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策 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 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 0 区或 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 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 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 2 区或 1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 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次/a ,且小于或等于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次/a, 且小于或等于 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次/a 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 3 确定需要防雷的 21 区、 22 区、 23 区火灾危险环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a 的地区, 高度在 15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在 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