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古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 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凡在古县辖区内从事测绘、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地质灾害监测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按照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从事国土资源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在实施项目前,需经县备案,未经备案;不准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其工作成果资料不予审查报批。第四条中介机构报送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包括: 1 、法人资质证书或法人委托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4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证书以上资料验原件存复印件第五条县局审查内容包括: 1 、是否有超越资质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 、是否有以其他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3 、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资质的行为 4 、是否有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5 、中介机构单位信用情况第六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名义与服务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项目备案。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在进行执业活动时,由县局相关股室配合开展具体工作。第八条中介机构在进行有偿服务时,应为县国土资源局无偿培训技术人员,并及时提供数据资料。第九条采矿权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十条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制度, 如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揽活转包、质量低下、效率滞后等行为,其今后将不得在本辖区内开展任何业务,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本规定从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