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园区管理办法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1. 为加强产业园管理, 提高园区服务质量和水平, 塑造管理有序、服务周到、优质整洁的园区形象,提供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生产, 生活环境,提升园区档次,按照服从发展与科学管理并重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内各企业单位。 3.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为给入区企业创造一个安心的生产环境, 让投资者更放心地生产经营, 保障企业主管部门服务职能的发挥, 园区管委会实行代办或陪同上门服务, 各企业应给与积极配合, 对没有管委会人员陪同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和收费。(独立执法办案部门除外) 公共设施管理 1. 为确保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完好, 凡在园区内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以前制定文明施工方案, 将建筑材料堆放地点, 建筑垃圾量及清运方式等事项做详细说明, 报园区管委会核准。按建筑面积 元/ 平方米的标准,向园区缴纳文明施工保证金,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文明施工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再退还施工单位。 2. 凡在施工及材料运输过程中, 造成区内设施损坏、道路污染的, 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清理或恢复。逾期不清理或恢复的, 园区组织统一清理恢复, 发生的费用从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污染道路按 50元/ 平方米扣除。遇有降雨降雪天气一般不得向区内运送任何建筑材料。 3. 园区内工程严禁破坏道路结构层施工, 确需穿越道路的应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图纸等资料。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以顶管方式解决。 4. 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的, 应提前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 待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缴纳占道(场地)费 1元/ 平方米· 日后,方可在审批的范围和时间内占用。并根据需要及时无条件停止占用, 立即清理占道( 场地) 物资。未经许可,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 园区管委会将根据占用面积、占用时间和影响程度予以处罚。 5. 园区内企业开设上下水及污水管道接口, 应事先向园区管委会申请, 提交设计资料, 待报批准后按规定请专业队伍施工, 工程竣工后,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接受工程验收。擅自接口的,一经发现园区管委会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6. 园区内企业开设路口, 迁移或变动路沿砖、路牌等公共设施, 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按指定位置,指定标准实施,费用自负。 7. 园区内企业应主动维护各项公共设施, 按规定排污, 维护好责任范围内的公共设施, 保证公共设施完好并发挥功能。禁止私自拆改、破坏、盗窃公共设施。环境及卫生管理 1. 企业和个人有维护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 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 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 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2. 园区内设置垃圾转运点,用于存放园区内企业生活垃圾,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清运, 禁止乱泼乱倒, 禁止向生活垃圾中倾倒建筑垃圾。园区内企业要按时缴纳垃圾清运费, 收费标准按各企业占地面净面积 2角/ 平方米· 年。 3.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挡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 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施工废水应设置沉淀池, 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不准妨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 4. 园区道路两侧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 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必须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