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湖北省节能监测管理暂行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北省节能监测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2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北省节能监测管理暂行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节能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01216( 颁布时间) 19901216( 实施时间) 20020101( 失效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号( 文号) 湖北省节能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机构第三章节能监测的实施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监测, 推动节能降耗工作,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所有使用煤炭、电力、燃油等能源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应服从节能监测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测, 是指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节能监测机构和省经济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经委) 委托的检验机构, 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活动的总称。第二章监测机构第四条省经委负责全省节能监测的组织管理工作。节能监测的具体工作,由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取得节能监测资格的监测机构负责。第五条省、地、市州现有的节能监测中心(站), 经省经委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合格, 发给节能监测资格证书后, 方可开展节能监测工作。上述节能监测中心(站)为事业单位。没有设置节能监测站的地、市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监测工作, 由省经委委托有关检验机构负责。第六条节能监测中心(站) 的主要职责是: 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实施监测,对能源利用不合理或浪费能源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合理用能的评价; 开展节能监测技术咨询、研究和人员培训; 参与本地区节能监测计划(规划)及节能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等。地、市、州现有节能监测站接受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省节能监测中心指导。第七条节能监测站的具体业务范围, 由省经委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合理使用力量、发挥技术优势的原则确定。第八条节能监测机构, 应逐步配备与节能监测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测试仪器设备。监测用车是节能监测专用设备,不得调作他用。第三章节能监测的实施第九条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检测、评价合理用热、合理用电、合理用油状况; 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对节能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抽查、验证; 对用能产品的耗能及与产品耗能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 对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监督其更新改造。第十条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 应提前向被监测单位发出《监测通知书》,通告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被监测单位接到《监测通知书》后, 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在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时, 应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一条节能监测结束后,监测机构应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