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6 年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宅基用地管理, 进一步规范用地秩序, 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建立统一协调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根据《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结合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组织、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xx 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建设手续的审批。各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村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进行逐宗落实。第四条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第五条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 ;平原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区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第六条新农村建设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和住宅楼面积审查用地。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实行预报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各国土资源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xx 县县城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对所需建房户进行调查摸底, 以村为单位预报下年度建房户名单。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预报计划及上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向各国土资源所下达本年度村民宅基地用地指标。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项目拆迁、旧村改造等原因, 需要异地建房的, 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建设局、乡(镇) 人民政府核实后可特事特办。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原则; (二) 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坚持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 坚持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废弃地的原则; (四) 坚持对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组织进行补充耕地的原则; (五)坚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依法用地的原则。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 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四) 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五) 拟在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中心村新建、扩建住房的; (六) 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 (三)原有住房出租、买卖、赠与的; (四)原有住房用以经商办企业的; (五)未到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 (六)其他。第十一条村民宅基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县国土资源局各辖区国土资源所对申请户实地调查后核实拟用地位置是否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属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