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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 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各县(市)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 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 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 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 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
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 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 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 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 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 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 (详见第15页)的规定
确定其兼容范
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公共设施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50%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40%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40%
>
mk用地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40%
<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
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 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
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 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
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
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
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最 \朝
小\向 \间\ —
腿建筑
多层建筑
中高层建
高层建筑
主霰光面
次要 采光面
主觌光面
次要 采光面
主要采光面
次要 采光面
主翹光面
次要 采光面
S8
主要 采光面
(平) 朝向为南北 向的【指正南 北向和南偏 东(西)15° 以内1,其间 距不小于南 侧建筑高度 ,且 不小于8米。
渕米
(平) 朝向为南北 向的【指正南 北向和南偏 东(西)15。 以内],其间 距不小于南 侧建筑高度 。
N10米
高层位于东 西北侧:>14 米。
高层位于南 侧:
(平),J§L>20 米。
212米
高层位于东 西北侧: (高), 且^14米。
高层位于南 侧:
(平),5>27 米。

(高〉, 血3米
次要 采光面

渕米
10米
泌米
沖米
N10米
>15*
>13*
主要 采光面


(平) 朝向为南北 向的[指正南 北向和南偏 东(西)15。 以内],其间 距不小于南 侧建筑高度
N10米
高层位于东 西北侧:>20 米。
高层位于南 侧:
(平),5>23 米
N13米
高层位于东 西北侧:>23 米。
高层位于南 侧:
(平),5>27 米。

(高),
血3米
最 \朝
腿建筑
多层建筑
中高层建
高层建筑
主霰光面
次要 采光面
主觌光面
次要 采光面
主要采光面
次要 采光面
主翹光面
次要 采光面

次要 采光面



浹米
N3米<br****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