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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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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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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业目前已成为我市的朝阳产业 , 它不仅关系到
大量的流动人口的能否安居乐业的问题 , 同时也影响着城市
的安宁与稳定。 下文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 !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 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 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 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 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 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 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 ( 房屋 ) 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 出租房屋建筑 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 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 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 ( 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 站) ,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 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 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 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 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 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 租赁期限、增加租金。
市建设 ( 房屋 ) 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 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 利。
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
精品文档 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市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 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 市人 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 市建设 ( 房屋 ) 等行政部门采取 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通过建设、 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
本市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
第二章 出租登记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进行出租登记。
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 7 日 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 续,并填报下列内容:
( 一) 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 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 地;
( 二) 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
( 三 )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
( 四) 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 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5 日内, 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
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 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 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 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 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 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 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的,房 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或者按照市建设 ( 房屋 ) 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 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 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
( 一 ) 宣传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 知识;
( 二) 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 国家免疫规划项 目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 程;
( 三)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
( 四) 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
理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 税代办服务等 ;
( 五) 提供维权服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