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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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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本溪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61016( 颁布时间) 20070101( 实施时间)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号( 文号) 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三章房产交易管理第四章房屋使用和维修管理第五章住宅区与物业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于 200 6年5月19 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 年9月 28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7 年1月1 日起施行。 2006 年 10月 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产管理, 维护房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产行业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占有、使用、交易、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四条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市、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房产权属的登记机关。取得、转让、变更房屋产权和设定房产抵押权、典权,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或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第五条权利人( 申请人) 应当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办理房屋权属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对证件齐全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第六条权利人(申请人)按下列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 权利人( 申请人) 为法人、其他组织的, 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 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二) 权利人( 申请人) 为自然人的, 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三) 权利人(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 代理人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 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经过公证的书面委托书; (四)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五)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第七条权利人( 申请人)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或者文件: (一) 房屋初始登记时, 应当提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交款收据或经办银行出具的收款证明; (二) 人防工程申请权属登记应当出具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发的《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通知单》; (三) 房屋所处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 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 (四) 依法拆除的房屋由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被拆除房屋权属证书在房屋拆除后 30 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五) 房产赠与的, 受赠人应当提交《赠与合同公证书》或《接受赠与公证书》; 房产继承的, 遗产继承人应当提交《遗产继承公证书》。第八条因房屋权利人下落不明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 登记机关可依据人民法院裁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代管房屋代管期满, 代管人可提请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权利人, 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所有权主张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登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