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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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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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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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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凡同样年龄员工家属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则须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日起9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并被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本保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与要求生存期的疾病列表》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发生本保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与要求生存期的疾病列表》中列明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重大过失、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对符合本重大疾病保险之“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情况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患有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与“重大疾病”直接关联的疾病。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产品分为A、B两款,产品A提供18种疾病的保障,产品B提供30种疾病保障,重大疾病的定义及等待期和生存期要求详见释义部分。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