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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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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6月 22 日上午消息,文化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进口网络游戏上线运营需获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 网游经营过程中不得设置强制对战; 而游戏账户需通过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以下是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年3月 17 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 年8月1 日起施行。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 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 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 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 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 保护未成年人优先, 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 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 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平竞争。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 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 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并向社会公告; 不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届满, 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续办。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第三章内容准则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 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 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