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1个问题:妇产科相关问题
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产妇分娩后,医务人员是否应该告知产妇或者家属对胎盘的处理?
张咸锋老师讲义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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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问题:妇产科相关问题
孕产妇危重患者管理
各地区都有孕产妇死亡管理的特别规定,因此对于孕产妇的患者,尤其有其他合并症、高危产妇的患者,医院要慎重对待,必要时及时转诊、会诊。
任何时候不得推诿病人。即使在患者身无分文的情况下。
案例:
张咸锋老师讲义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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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问题:妇产科相关问题
私卖物品
有的医院妇产科存在私自买物品的行为,例如婴儿衣服,奶粉(此问题包括但是不限于妇产科)。
医院各临床科室严禁私卖任何相关产品。
变通方法?
张咸锋老师讲义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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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问题:妇产科相关问题
贩卖患者信息
有的医院的妇产科把很多孕产妇的信息汇总起来,卖给有些公司。
这种行为,会触犯《刑法》(包括但不限于妇产科,例如病案室、挂号室、信息中心等部门)。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张咸锋老师讲义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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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问题:妇产科相关问题
常见纠纷
子宫肌瘤手术中损伤输尿管
这种纠纷处理意见。
不是医疗事故。
是手术并发症。
肯定要赔偿。
包括后续治疗费。
张咸锋老师讲义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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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问题:妇产科相关问题
诉讼主体问题
胎儿在母体内受到医疗伤害,生出来后,如果有争议,谁
是起诉的主体?也就是说谁是原告?这没有明确的法律意
见,在司法实践上也经常困扰着法官。
我个人认为:分2种情况(健康报2010年5月19日):
第一种:类似胎儿的先天性缺陷,不是医疗行为直接导致
的,医院只是没有检查出来的情况,胎儿出生后提起损害赔
偿诉讼的主题是胎儿的母亲;
第二种情况:胎儿的出生缺陷是医疗行为侵害造成的,如胎
儿在分娩过程中,医务人员拉力过大导致婴儿骨折等,此类
情况提起诉讼的主体应该是婴儿本身。
张咸锋老师讲义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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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问题:妇产科相关问题
案例
某医院妇产科在对孕妇侧切后40分钟不管,导致患儿脑瘫,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50万。本例就是患儿作为起诉主体,如果是患儿的妈妈作为起诉主体,就没有这么多的赔偿。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自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终止。
张咸锋老师讲义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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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问题:关于医师外出会诊
卫生部在2005年4月30日签署了卫生部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邀请会诊的医院拟邀请其他医院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
张咸锋老师讲义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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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问题:关于医师外出会诊
如果医生外出会诊手术,有医疗争议引发患者诉讼,可以对在手术的医院和会诊手术者本人以及其所在的医院提前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遇到多起此类纠纷。建议医院医师外出会诊一定要办理会诊手续。
张咸锋老师讲义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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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问题:关于医师外出会诊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