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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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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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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员会( 颁布单位) 20020323(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30801( 失效时间) 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 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3日第一条为了救助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 维护社会秩序, 规范收容遣送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城市中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收容遣送应当坚持收容救助、集中管理、进行教育、适时遣送的原则。第四条收容遣送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收容工作以公安部门为主, 民政部门协助; 遣送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主,公安部门协助。对收容遣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第五条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容遣送站, 负责被收容人员的管理和遣送工作。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收容遣送站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民警,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协助甄别和遣送被收容人员。第六条卫生部门应当指定当地医疗机构收治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病人病情得到控制后, 应当移送收容遣送机构。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必要的收容遣送工作经费, 收容遣送工作的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 含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 按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数和标准核定;收容遣送机构所需的专项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收容遣送机构不得向被收容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第八条收容遣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实行岗位责任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 (一)流浪街头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三)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监护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 (四)轻生获救后,身份不明,暂无亲属、单位领回的; (五) 被拐骗或者拐卖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 暂无亲属、单位领回的; (六)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 (七)主动到收容遣送站求助,符合收容条件的。第十条收容单位发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 应当进行询问, 做好笔录, 填写审查登记表、随人物品清单, 由收容工作人员和被收容人员签名, 收容单位盖章。收容单位应当及时将被收容人员和有关材料移送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站应当在24小时内对被收容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对确实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填写收容遣送表,予以收容;对不符合规定的, 不予收容。第十一条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 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第十二条收容遣送站应当建立对被收容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被收容人员中的男性与女性,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必须分开住宿和管理。对被收容人员中的老幼病残者和孕妇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十三条收容遣送站应当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热爱劳动教育。第十四条收容遣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不符合收容条件的人员收容, 或者拒绝收容符合收容条件的人员; (二)工作失职致使被收容人员伤亡; (三)体罚、虐待、侮辱、遗弃被收容人员; (四)工作失职致使被收容人员被冒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