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本票业务管理, 促进本票流通和使用, 防范支付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湖南省银行本票业务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即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系统内银行本票也可通过各银行行内系统办理。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在湖南省境内需要支付各种款项, 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各级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各银行管辖行负责本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操作流程及内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 负责本系统各银行签发和代理兑付银行本票业务资格的核准,负责银行本票凭证、银行本票专用章、印模的申领、发放、使用、销毁的管理。各开办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负责对银行本票印章证的分管、使用,负责依托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的具体办理。本细则所称管辖行为各银行的湖南省管理机构。第六条银行、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银行本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章办理机构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行, 为经其管辖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出票行可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 也可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办理出票业务。通过代理方式的银行本票出票行应并与代理清算行签订书面代理清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 为经其管辖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兑付业务的银行。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且有支付系统行号的银行机构必须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的代理兑付业务,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不得代理兑付银行本票。第九条各银行管辖行确定本系统银行本票出票行和代理付款行后, 应填制“银行本票业务办理机构报告表”(附1) 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银行本票业务办理机构报告表”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银行机构全称; (二)营业地址; (三)支付系统行号; (四)业务联系电话。第十条出票行变更名称、地址、支付系统行号及业务联系电话,其管辖行应比照第九条的规定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第十一条出票银行被撤销或合并,其管辖银行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书面报告其撤并日期和业务承接银行,并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第十二条银行退出本票业务,应提前 10 天由其管辖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书面报告,并结清本票款项后方可退出。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十三条银行本票分为现金银行本票和转账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银行本票, 须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 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 须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未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照转账银行本票办理。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第十四条出票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同时记载大、小写金额。小写金额可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第十五条出票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在银行本票上加编密押,并将密押记载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密押可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记载,但不得更改。第十六条以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在银行本票上加盖本行本票专用章, 并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第十七条出票行签发银行本票后, 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通过代理清算行清算银行本票资金的, 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 由代理清算行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第十八条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本票后, 应对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按照支付结算有关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 对审查有误的银行本票, 应拒绝受理, 并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附2); 对审查无误的银行本票, 应将本票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出票行进行信息确认: (一) 出票行同意付款的,办理银行本票解付手续; (二) 出票行拒绝付款的,代出票行出具退票理由书(附 3 )并加盖代理付款行业务公章; (三) 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 应通过电话向出票行查询核实后,留存银行本票并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附 4), 俟系统恢复正常后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客户并办理相关业务处理手续。第十九条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本票后, 银行本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资金清算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与出票行或代理清算行办理。第二十条湖南省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 代理付款行不计收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