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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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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20818( 颁布时间) 19920818( 实施时间) 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 2年8月18 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打击与防范第四章管理与建设第五章教育与改造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 整治社会治安, 打击、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预防并举, 治标与治本兼顾, 重在治本的方针;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公安部门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国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应认真处理。第六条本条例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市(地)、县(市、市辖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并检查、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协调处理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八条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 组织落实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部署的工作, 制定实施方案; (二) 组织指导辖区各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四) 组织落实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措施; (五) 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工作。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教育村(居)民遵纪守法,爱护国家、集体财产; (二)组织村(居)民落实防盗、防火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协助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监督、考察被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 (四) 组织村(居) 民协助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各种案件, 对发生在村(居) 民委的案件, 应及时报告, 并保护发案现场; (五)协助公安派出所管理常住和暂(寄)住人口; (六)调解民间纠纷; (七) 落实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措施;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