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2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 楚雄市国土资源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javascript:('. ',' 楚雄市国土资源局')> * 联系我们<javascript:void(0);> 楚雄市国土资源局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1-07-22 作者: 点击量(1)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9 号《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 2008 年9月 28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秦光荣 2008 年 10月 30日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令第 511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 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第四条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核定, 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第五条各县(市、区)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按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各县( 市、区)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 20 %。大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每平方米 24 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 20 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当地适用税额低于每平方米 20 元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确有特殊情况需对适用税额进行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条例》第四条、《细则》第五条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七条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自治县、自治州所辖县(市)、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自治县、自治州所辖县(市) 、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居民, 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 减按当地适用税额的 25% 征收耕地占用税。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 减按当地适用税额的 50 %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协调工作。耕地占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