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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收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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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收优惠.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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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营业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收优惠 1 、不征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 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2 、起征点。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 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 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细则》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200--800 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 营业额 50 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 、免征营业税。《条例》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细则》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 限定如下:(一) 第一款第(二) 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二) 第一款第(三) 项所称的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 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三) 第一款第(四) 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四) 第一款第(五) 项所称农业机耕, 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