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厦门市最新律师收费标准.doc

格式:doc   大小:68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厦门市最新律师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tswng35 2020/12/9 文件大小:6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厦门市最新律师收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市律师协会第7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8日发布
一、为指导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可以适用本指导意见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或者收费指导标准,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或者收费指导标准。
三、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四、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五、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六、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律师服务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相关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围或幅度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案件的具体收费。
七、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声望和能力;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容,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规则》见附件)、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并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本协会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等因素,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诉讼法律事务和部分非诉讼法律事务,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该等指导性收费标准仅供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参考。
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收费标准(包括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后者为主),并应在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30日将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收费标准提交本协会备案。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等公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和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九、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