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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阳市人民政府简府函〔 20 10〕 33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鼓励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简阳市鼓励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O 年三月二十二日网发简阳市人民政府— 2—简阳市鼓励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凡在简阳市工业园区规划区内( 不含成都· 资阳工业发展区) 投资兴建的工业项目( 包括现有企业新建、技改、扩能的工业项目) ,均可享受本文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二章用地政策第二条: 凡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80 万元/ 亩的工业项目,根据规划,按照规范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供地年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 入驻我市规划的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场平。其中, 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贾家镇政府各自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园区用地场平。第四条: 入驻企业按 万元/ 亩预交土地款, 供地按挂牌方式出让, 企业摘牌缴清土地款并按政策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取得土地证。第五条: 工业用地按规划提高容积率的, 不再补交土地价款。第六条: 鼓励市内企业迁入园区。原企业交回土地经政府处置变现后, 在确保财政计提国家规定基金的前提下, 以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含搬迁成本和税金)后的净收益为计算标准, 由市财政安排 50% 给企业用于搬迁和基础设施建设。— 3—第三章财税政策第七条: 对新到我市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以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 100% 、第三年至第五年以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 50 %作为计算标准, 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现有企业技改扩能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以项目实施当年为基础年, 按其前 3 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平均数为基数, 新增部分地方实得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按 100%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50% 作为计算标准,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第八条: 凡已入驻我市的工业企业购置并使用于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 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 可从企业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第四章规费政策第九条: 对企业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涉及的各项收费,行政性收费中属企业上缴的散装水泥基金、新型保温材料基金和城市配套费,以其地方实得部分 100% 作为计算标准,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其它行政性收费全免; 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底限减半收取; 经营性收费由市政府协调处理。— 4—第五章贴息政策第十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简阳市重点工业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 固定资产投入在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自获利年度起对固定资产投入进行贷款贴息补助,其中,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的项目, 补助一年期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 30% ;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5000 万元的项目, 补助一年期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 40% ;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1 亿元的项目,补助一年期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