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
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
境内旅游合同
(云南省外旅游用)
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96927
网络投诉:云南旅游电子政务网()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供云南省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 )与旅游者签订省外包价 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 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经备案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只能以 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 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 写完整内容。
6、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减轻或 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 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 供书面同意证明。
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旅游费用,合同方可生效。
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 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 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 发前组团社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条 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1、乘车(机、船)
(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 ;就座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 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 因不能按时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游客在乘车途中,切勿与司机闲谈,切勿催促司机开快车及违章行驶;不 要将头、手伸出窗外,系好安全带,以免发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临时停靠期间,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请勿远离。
(5)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或自由活动时,应关好车窗,贵重物品随身携 带,避免遗失、被盗。
2、住宿
(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 及安全转移的路线。
(2)注意检查酒店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 即向酒店服务员报告; 如因酒店条件所限未能配备, 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
(3)沐浴、洗漱时小心地滑,以免发生意外。
(4)贵重物品应寄存酒店总台或自行妥善保管。
(5)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告诉陌生人;出门或睡觉前要锁好门、窗。
(6)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紧急情形时,应科学自救,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
3、饮食
(1)在行程中购买、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卫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饮品、药品。
(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用餐时应注意地滑。
(4)旅行社不应安排饮用烈性酒;对因游客自行饮酒发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 担责任。
4、游览
(1)团队旅行时游客不得擅自离团、脱团;如果特殊原因离团,应征得导游人 员同意。
(2)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合的时间和地点,认清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 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3)经过危险地段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 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4)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时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进行,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 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5)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注意 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
(6)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 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7)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外出,请告知全陪或其他游客,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 不要乘坐无营业资质的交通工具
(8)游览期间游客应结伴而行;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 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9)旅行社应告知、提醒游客谨慎购物和消费、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谨慎参 加骑马、攀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