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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 106号批准1999年7月
1日宁波市规划局第1号通告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 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规定适用丁•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各 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 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O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用必须与用地计算范用 相一致。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閑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冃,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 I韦I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I韦I。凡需改变规划用地 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闱的,应先提出调整中请,按规定程序,报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T程项冃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 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 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 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乂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 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
定换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枳的白分Z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 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居住面积
居 住 用 地
中心城(旧)区
规划新区
中心地段
--般地段
建筑 密度%
建筑 容积 率
建筑 密度%
建筑容 积率
建筑密
度%
建筑 容积 率
20-250
40-0
618-280
30-
130-400 |
卜-1
025-350
60-


别墅用地
28-32
低层住宅用 地
多层住宅用 地
24-30
-
20-25
-
-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高层住宅用 地
1-3

多层公共建 筑多层综合 楼
高层公 筑高层综合 楼
2A-
低层厂房建 筑用地
45-55
-
40-50
-
般 通 用 厂 房
仓 储 用 地
多层厂房建 筑用地
40-50
-
35-50
-
4层 及4 层 以 上
般 通 用 厂 房
低层仓库建 筑用地
50-60
-
45-55
-
1-3
层 普 通 仓 库
多层仓库建 筑用地
40-50
-
35-50
-
4层 及4 层 以 ± 普 通 仓 库
注:
1、 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 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 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囤的新建、改建工程加开发区、 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3、 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 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地下室、停车库等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 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 合理界定。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表二〉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建设项目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