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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本文简介: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活动,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本文内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活动,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以下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
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以下称“执行人”)承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各区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及省、市、区重点建设计划等,制定本区域范围内年度房屋征收工作计划,经市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区政府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前,应当按照《**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就征地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划定并公布征收范围,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
(二)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买卖、交换、新建、翻(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
(三)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
暂停办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