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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0/12/10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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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
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  聘用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
(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
(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
(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
(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  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  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义务,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和纪律;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
(四)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政策性安置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外);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六)根据工作实际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建档立卡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疫情期间参与防控的志愿者等,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四章  聘用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有编外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录聘用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一)计划申报。用工单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填报《**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书面申请年度编外用工计划。
(二)计划审批。县人社局会同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用工申请,对编外用工指标初审后,由人社局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第九条  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般不予办理。因不可预见因素补充编外用工的,按从紧原则申报和追加编外用工使用计划。
第五章  聘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条  人社局根据相关会议,指定专人监督指导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用工派遣,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县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严格组织报名、审查、考试(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教育、卫生、市政等编外用工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开展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和用工单位选派工作人员成立监审组,对招聘形式和过程进行核定监督。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县财政承担,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