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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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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jc201601 2020/12/10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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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房 屋 本 体 维 修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体 基 金 ") 管 理 , 维 护 房 屋 本体 共 ( 公 ) 用 部 位 及 设 施 ( 以 下 简 称 " 共 用 部 位 "), 保 障 房 屋 安 全 使 用 , 根 据《 深 圳经济 特 区 住 宅 区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 及《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住 宅 区 物 业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和 有 关 物 业 管 理 法 规 政 策 , 制 订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体 基 金 属 住 宅 区 、 工 业 区 及 各 类 楼宇 物 业 业 壶 的 共 有 资 产 , 以 每栋 房 屋 为 单 位 , 由 该 栋 房 屋 的 所 有 业 主 按 各 自 房 屋 的 建 筑 面 积 分 担 和 享 有 , 本 体基 金 的 主 管 部 门 是 市 住 宅 主 管 部 门 。各 区 住 宅 管 理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各 类 物 业 的 本 体基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进 行 具 体 指 导 和 监 督 。
第二章 本 体基金的建 立
第 三 条 业 主 自 该 栋 房 屋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保 修 期满 后 的 第 一 个 月 起 , 按 月 向 物业 管 理 公 司 下 属 的 管 理 处 缴 交 本 体 基 金 。业 主 发 生 变 更 时 原 业 主 所 交 的 本 体 基 金不 予 退 还 。
《 条 例 》实 施 之 前 已 人 住 并 超 过 保 修 期 的房 屋 的 本 体 基 金 , 由 业 主 自《 条 例 》实 施 之 日 起 按 月 缴 交 , 但 经 业 主 管 委 会 或 多 数 业 主 同 意 , 可 以 缓 自 本 规 定 实 施 之日 起 缴 交 。
因 开 发 单 位 的 原 因 造 成 空 置 的 房 屋 , 其 本 体 基 金 由 开 发 单 位 缴 交 。
第 四 条 本 体 基 金 缴 交 的 标 准 , 执 行 本 规 定 所 附 的 指 导 标 准 。 指 导 标 准 每 二年 制订 和 发 布 一 次 。 各 业 主 管 委 会 可 根 据 房 屋 的 使 用 状 况 的 本 体 基 金 积 累 状 况 , 经 与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协 商 后 , 对 本 体 基 金 缴 交 标 准 作 适 当 调 整 。
本 规 定 实 施 之 前 已 收 取 的 本 体 基 金 , 按 本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和 使 用 。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 五 条 本 体 基 金 按 照 取 之 于 民 , 用 之 于 民 的 原 则 , 用 于 房 屋 本 体 共 用 部 位
的 维 修 养 护 。
第 六 条 共 用 部 位 的 维 修 养 护 由 管 理 处 组 织 实 施 , 其 费 用 从 本 体 基 金 中 支出 。 共 用 部 位 是 指 结 构 相 连 或 具 有 共 有 、 共 用 性 质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