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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诉系统强化班提纲(郭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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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3年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郭翔
专题一 重点理论
(一)必读法规

(1)《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仲裁法》;(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诉的理论
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3.反诉
(1)概念:独立的诉。
(2)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注意:牵连管辖。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专题二 基本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三)辩论原则
,也可以是书面的;
,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证人没有辩论权。
(四)处分原则
1. 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2.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五)诚实信用原则《民诉》第13条
(六)检察监督原则《民诉》第14条
:人民检察院

(1)抗诉:生效裁判
(2)检察建议
①生效裁判
②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专题三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
(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
(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二)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阶段:民事诉讼。
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①不仅要回避
②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4.申请回避的期间:①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申请回避的效果:①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7.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8.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三)两审终审
1.含义:
2.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