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2012年在政法系统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2]28号)要求,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公安部政治部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研究决定,2012年在政法系统继续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招生推荐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单位和招生限额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云南大学、贵州大学、海南大学、河南大学、湖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所)、江西财经大学、烟台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河北大学、内蒙古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福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北方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宁波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安徽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侨大学、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中南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商学院、深圳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大学等共计78所院校。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代码为410100。
各培养单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1。
继续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和暨南大学开设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班,纳入2012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一招生,进行专项培养,请有关院校在招生计划中预留计划。
二、推荐
(一)推荐原则和要求
在政法系统内继续实行组织推荐与个人自愿报名、相对集中与就近入学的原则。政法各部门根据本系统“十二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具体制定本系统推荐报名工作办法,确定本系统内各地方、各单位委托培养院校。
政法系统内的考生,按照各部门推荐报名工作要求,经本单位同意,方可享受政法系统照顾录取政策和政法部门各单位在职学习的有关鼓励措施。
(二)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为政法系统各部门(政法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推荐工作是实施“十二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认真选拔本系统重点培养对象,注重对基层单位政法干部的推荐和培养,择优推荐业务骨干参加学习。
三、报名
(一)报考条件
2009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
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报考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的考生,同时须具备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资格,或是处级(含)以上行政级别的法院、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并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