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制度本体论探索:什么是制度? 顾自安确立制度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后,理论分析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对制度给出一个本体论的解释。这一问题最一般的表达就是:制度是什么?但关于制度是什么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很容易回答的问题。在制度分析史上也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或是共同认可的答案。“制度”一词,在中国思想史上久已有之。《商君书》中就曾有过这样的叙述: “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 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1] 。按《辞海》解,制度的第一含义便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2] 在英文中, “ system ”与“ institution ”两个词都可以理解为制度, 但二者在词义上又存在一些差别,如“ system ”有系统、体系、体制、秩序、规律、方法等含义;而“ institution ”则有公共机构、协会、学院等含义。一般认为 system 侧重于宏观的、有关社会整体的或抽象意义的制度体系,而“ institution ”则指相对微观的、具体的制度。需要说明的是,西方经济学中的制度都使用“ institution ”,而不用“ system ”,制度经济学在西方世界也被称为“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韦森教授在近几年的制度研究中,对『什么是英文的(实际上是均质欧洲语, 即“ 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 ”[3] 中所共有的) “ institution ”?什么是中文的“制度”?是否均质欧洲语中的“ institution ”和汉语中的“制度”是涵义等价的两个概念? 』[4] 等问题做过详细的探讨。但他发现,单从对“ institution ”概念的理解和实际使用中,西方一些当代思想家所指的往往是不同东西,而且各人在理解和使用这个概念时涵义也差异甚大。此外,他通过考察“ institution ”一词在我国经济学、哲学、翻译学、语言学等领域的不同译法[5] ,认为“ institution ”一词在中国学术各界中被翻译得很乱。因此,他呼吁制度研究者们重新反思西方当代著名哲学家曼海姆的话。曼海姆( K. Mannheim , 1960, )在其名著《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中指出: “我们应当首先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同一术语或同一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境势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就我个人看来,韦森教授的呼吁是值得重视的。但我不打算在这里就这一问题展开自己的讨论,我认为对不同语言中词语涵义的考察,本质上是个语言学的问题, 尽管我们主要从事的是经济学的分析,但这并不说明这一问题不应当进入经济学家的视野。正如我在本文最后要指出的那样,在“基于人脑进化的个体认知论”和哈耶克所呼吁的“关于制度的知识理论”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介质——语言。但对于语言的研究我不打算在本文中涉及,而是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对这一问题单独的做出说明。因此,我在论文中暂时(也是不得已的)去除了对“介于个体认知论和知识理论之间的语言媒介”的考察,而简化的将认知论和知识理论视为同义。为